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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因公外出相关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试行) 教职工因公外出相关费用报销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1、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的教职工,在外出前须填写《因公外出办事申请单》,经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进行。 2、教职工因公外出在本市的原则上以乘坐公交、地铁为主,需用出租车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所发生的交通费实报实销;伙食补贴费每餐30元/人。 3、教职工因公外出在外省市的,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贴费等相关费用,按学校《上应财【2019】7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教职工因公外出在国定节假日的,按《上海应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员工加班规定》给予补贴。特殊情况需增加费用的由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5、每月25日前凭《职工因公外出申请单》向公司办公室申报,办公室统计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公司财务给予报销。 6、若发现教职工因公外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虚报或假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7、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废除。
上海应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附件: 教职工因公外出申请单: 部门 | | 申请人 | | 外出日期 | | 前往地点 | | 交通工具 | | 具体事由 | | 分管领导意见 | | 备注 | |
月份职工因公外出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