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制度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3-31 浏览次数: 55


考勤制度的管理规定

(试行)

一、公司工作人员须执行每周五日,每日八小时的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为上午8:00-下午4:30。午餐时间为11:30-13:00。若工作需要,各部门可安排工作人员轮流就餐,保证办公照常进行。寒暑假时根据学校规定执行。

二、部门主任对所管辖部门人员日常考勤工作负责,每月由公司办公室进行汇总。公司对各级负责人执行考勤工作的情况作为其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事假

1、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教职工应事先向本部门提出事假申请。教职工需请事假的,一般在不影响工作(特殊情况除外)的情况下,填写《上海应翔公司工作人员请假单》(可在公司网站下载),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2、教职工请事假1天之内(含1天),由各部门主任批准;2天(含2天)之内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1周之内,部门主任同意后,分管领导审核,报党政负责人批准。请假1周以上的,由公司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事假最长时间(累积)原则上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需请假30天以上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批准。公司副职请事假由正职批准。部门正职请事假,应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送人事处备案。

3、事假连续超过十天以上的,其基本工资的发放按照《上应人(2016)1号》文件精神执行。

4、教职工因公外出需经部门主任批准,部门主任因公外出需经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5、教职工个人全年出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测评重要依据之一。

四、病假

1、教职工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休息的,应凭学校医疗保健中心或医院(社会医疗保障机构指定的医院)病假证明,向部门主任报告并上交公司办公室登记备案。

2、教职工在工作时间需到校外就诊时,须向本部门主任请假并凭就诊纪录备案,若没有就医病例记录的,按事假处理。

3、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以上的或申请长病假的按《上应人(2016)》1号》文件精神执行。

4、国内探亲假、出国(境)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工伤假、因公出差等事由需请假的按《上应人(2016)》1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迟到、早退

1、教职工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的,须向部门主任说明情况并取得认同。

2、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的,按一天事假处理,超过3次的以此类推。

六、旷工处理

1、凡作旷工处理的,由办公室负责随每月职工考勤表上报学校人事处。同时扣发本人当月的岗位津贴,扣发标准为:每天为 150元。

2、 对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天(含3天)者,实行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制”。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其公司内10%岗位津贴年终不予发放结算。

七、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相应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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