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3-30 浏览次数: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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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的团结和活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二级单位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是公司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最高决策机构,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遵循动议、讨论、表决、通报和执行等基本程序。公司党总支书记与总经理要在会前审议征集的议题,确保会议的准确度。会中要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充分讨论。表决要遵循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议要经过会签并做到公开。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个别酝酿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和维护大局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副总经理、纪检委员等人员组成,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和议题内容,有关人员可就某个相关议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遇到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公司党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七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和行政作出的各项决策在公司的贯彻落实问题、公司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宜。主要包括:

1、讨论研究公司发展规划和有关决策,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重要改革措施和方案;

2、讨论研究公司年度经费使用原则、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有关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的重要问题,讨论研究公司创收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教职工的聘任、解聘、职称职级评定考核、津贴或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年度考核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研究公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情况,研究部署公司上述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提交公司教职工大会的有关文件或事项;

5、研究决定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有关文件或事项;

6、公司党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在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如遇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共同商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

1、批准或通过;

2、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

3、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

4、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公司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提交议题的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按照党政职责分工,一般由党组织或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提前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问题时,公司办公室主任应认真做好记录,会后两天内整理出会议纪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全公司公示,所有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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