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21-03-30 浏览次数: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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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党组织工作机制和议事决策制度,提高公司党组织会议议事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公司党组织会议是公司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公司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公司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党组织会议议事内容:

1、学习、宣传、贯彻中央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中央、市委、校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2、讨论审议公司党建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推动公司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基层党的建设质量。

3、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公司内设机构和所属研究所、大学科技园等二级单位负责人任免调整,研究干部培养工作,研究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培训工作。

4、研究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的思想状况。按照校党委的要求,研究部署公司上述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5、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党支部书记任免,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的相关工作。

6、研究决定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7、研究涉及安全稳定的突发性情况和重大问题。

8、研究决定公司党内评优、慰问,做好激励关怀帮扶工作。

9、讨论和决定工会、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审议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工作报告,以公司党组织名义发布的重要决定、通知及其他重要文件,审定以公司党组织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

11、其他需要由公司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四条  会议由公司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或由公司党组织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但事后要及时向公司党组织会议报告。

第五条  公司党组织会议参加人员为党组织委员会成员,非委员的公司班子成员、专职组织员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党组织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专职组织员要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等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由党组织书记或者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核签字。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六条  凡提交公司党组织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分管领导对所涉及问题,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调研,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不得仓促上会。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

第七条  公司党组织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决定干部推荐和公司中层干部任免调整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八条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委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决定。如需表决的,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对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调整事项,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九条  党组织会议决议形式:

1、批准或通过;

2、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

3、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

4、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条  公司党组织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回避。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议形成的过程等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党组织会议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组织权威,执行党组织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  公司党组织会议做出的决策,由委员和公司领导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抓好落实,书记负总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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